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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的民兵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未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民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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