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事业费
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 它由国家财政拨付,属于地方财政开支,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保障民兵军事训练所需的教材、器材和政治工作、武器装备的管理维修、召开民兵工作会议等方面,不准用于购买武器、弹药和通信装备器材,更不准挪作机关行政费或用于生产经营。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根据全军民兵工作的任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省军区是民兵事业费的主管部门,省军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以下由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按级负责进行管理。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不再下拨指标和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