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核准的程序。 我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裁判部组织及裁判条例》即规定死刑判决一般需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均有类似规定,除战争紧急情况外,死刑需经上级机关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复核死刑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