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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
犯人戴枷示众。元已有。明《问刑条例》规定于本罪外加枷号以示戮辱。
清初旗人犯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二十日至九十日不等。
后无旗、民之别,对再犯、犯奸、赌博、逃军逃流者,暨一切败检逾闲、不顾行止者均加枷。其数初不过三月,后竟有论年或永远枷号者。
重枷七十斤,轻枷六十斤。乾隆时定枷重俱二十五斤,然例尚有用百斤重枷者。
清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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