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管道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释文】: 1991年5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7章40条。据本规定,本市管道煤气由杭州市管道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在供气区域范围内,凡是具备使用管道煤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管道煤气公司申请用气,由管道煤气公司根据供气能力和用户发展计划办理审批手续。 用户的管道煤气设施使用前,应由管道煤气公司派人首次点火,用户不得自行点火。 否则按违章用气处理,发生的一切事故由用户负责。居民用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一表一灶(含双灶)制。 需使用热水器、取暖器等其他燃气用具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用户因迁居停用煤气,应持房卡到管道煤气公司办理抄表、计量、缴纳煤气费及停止用气手续。 新迁入户用气,应持房卡到管道煤气公司办理变户手续。用户应按月缴纳煤气费。 规定还对管道煤气的供气管理、设施管理、用气管理以及事故处理和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规定由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