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释文】: 1990年6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共7章40条。规定凡是在本市市场上批发、零售和企业自销的商品,均须实施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重要的生产资料、高档耐用消费品和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商品经销者应按标准验收商品,不准收购、调拨、销售不符合标准、没有合格标志的商品。凡是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经销者应保证对用户实行“三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禁止经销伪劣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商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权力,有权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规定还对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形式、监督机构以及奖惩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本规定由杭州市标准计量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