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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杂死”。
古代法律对部分死罪的称呼。始见于唐律,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以外的死罪。
即一般死罪,涉及的面较广。明清绝大多数死罪是真死,杂犯死罪只是个别影响不太严重的死罪,如盗内府财物、军民冲入车驾仪仗等计十三条。杂犯死罪的不立决,须监候待朝审、秋审,或可准徒刑五年,或可适用赎刑,处理较真死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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