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记录
交通运输部门在承运商品过程中,发现属于其责任范围以外的运输事故,或按其内部规定必须填写的书面凭证。 它是作为分样收、发货单位之间运输事故责任的一般文件,不是向交通运输部门索赔的依据。通常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经办的交通运输部门在发现事故的当天填写。普遍记录一式二页,一页存查,另一页交给有关单位。如遇换装整理及其它需要调查时,还应作成抄件送责任单位。 编制普通记录时,除应按规定各栏逐一填记清楚外,特别要注意详细地记载发生问题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参加编制记录的双方货物交接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车站(港口)要加盖公章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