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普通法适用地区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普通法适用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适用海洋法系的国家和地方的总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普通法,仍然适用遵循判例的原则。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18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即除了按照第18条规定的普通法、衡平法审判案件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也可以作为参考,但没有强制约束力,这些地区即海洋法系地区。现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对香港法院有强制约束力,而1997年后也只能作为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作为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2条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任用标准是量才选用,除了任用本地法官以外,还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普通法适用的地区去聘请。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