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等
对夜空中明暗不同的星的亮度(或光度)的标度。 古希腊天文学家依巴谷(Hipparcus)将肉眼看到的星,分为6等,1等星最亮,最暗的定为6等。19世纪中叶参照实际星等与亮度间的关系,规定1等星的亮度是6等星亮度的100倍,星等相差1等,亮度相差 =2.512倍。例如,太阳为-26.7等,织女星为0.14等,二者亮度差2.5120.14-(-26.7)=6×1010倍,按亮度划分的星等为视星等,它由天体的光度和离地球的距离二因素决定,设想将天体移到同一距离处,那时的视星等将只反映天体的光度。 天文学上规定10秒差距(32.58光年)为标准距离,天体在此标准距离处的视星等称为绝对星等。 经换算可知太阳的绝对星等为+4.73等,织女星绝对星等为+0.59等,因此织女星的光度是太阳的2.5124.73-0.59=47倍。绝对星等是研究天体的重要参数。 对天体的亮度可由目测、照相和热电偶去测量,相应的星等为目视星等、照相星等和热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