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品种注册条件立法
根据日本种苗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的条件包括:(1)育种者是培育或发现并改良品种的人。合法的申请者应该是育种者或是他的合法继承人。(2)特异性,如果一个品种在一个或多个重要特性上与其他已知的品种能明确区分开来,那这一品种可以被认为是特异的。(3)一致性,如果在有关特性上足够地整齐一致,该品种被认为是一致的。(4)稳定性,如果在重复繁殖后有关特性仍保持不变,该品种被认为是稳定的。(5)新颖性,申请品种的整株或植株部分在日本于申请之日前,不能在贸易活动中转让,在日本以外,不能超过四年(林木和藤本植物不超过六年)。(6)品种名称的合适性,每个候选的品种只能有一个名称。名称应该和那些与候选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似的商品的商标区分开来,能辨认不致造成混乱。法律还规定,育种者拥有利用品种的排他性占有权。换言之,那些希望使用被保护品种的人需要育种者的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