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政府渔船再保险金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政府渔船再保险金立法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政府应支付的再保险金的金额,规定如下:(1)普通损害保险、特殊保险或渔船载货保险为组合应支付的保险金的金额乘以再保险金额对保险金额的比率所得金额。(2)满期保险为根据因期满支付的保险金或满期前普通损害保险事故支付的保险金的等级,分别用再保险金额对保险金额的比率乘上组合应支付保险金金额所得金额。(3)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业务为各补偿等级中,中央会就同一年度再保险关系应支付的再保险金的合计额中相当于超出该同一年度再保险关系的中央会责任中再保险金额部分的金额。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