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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重视国有林施业立法。早在1887年颁布《国有林施业法》,1891年颁布《国有林施业案规程》,1894年颁布《国有林施业案》,1914年颁布《国有林施业案规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70年代,日本进入执行新林业经营方针时期。1973年2月,日本颁布《国有林新施业案规程》,确定新的国有林经营方针,即缩小皆伐面积,分散采伐,开发亚高山林区,重视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规程规定,国有林皆伐面积由54%下降到40%,择伐和禁伐林由29%提高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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