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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66年3月31日重新颁布《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法》,共7章39条。其中第1条规定,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的目的是,为促进北海道及东北地方产业的振兴开发,从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提供长期资金等,以完善并鼓励民间投资及一般金融机关的金融活动。本法所称“东北地方”,系指青森县、岩平县、宫城县、秋田县、山形县、福岛县及新泻县区域。第2条规定,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为法人。第3条规定:(1)公库主事务所设在东京都。(2)公库可经主管大臣认可,在必要地区设立从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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