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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成立于1971年,归财政部所属。除不发行货币外,全面行使一般中央银行的职权,包括指导金融业、监督银行的各项经营行为。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❶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实施金融货币政策。❷ 接受政府存款,代理政府发行国库券和其他政府债券,管理国库和国家外汇储备。❸ 依据有关法律,审批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并进行管理、监督、稽核。❹ 管理和干预金融市场。❺ 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接受其存款,并以“最后贷款人”身份向他们融通资金。❻ 依据《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行管理和监督。❼ 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等。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但不是发行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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