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加坡金融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加坡金融制度 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有金融管理局、货币委员会、投资局、中央公积金局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1971年1月1日成立,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执行货币、信贷、外汇政策促进新加坡发展成为一个拥有以发达的工商业为基础的现代金融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实施金融货币政策;接受政府存款,代理政府发行国库券和其他政府债券,管理国债和国家外汇储备;依据有关法律,审批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并,并进行管理、监督、稽核;管理和干预金融市场;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接受存款,并以“最后贷款人”身份向他们融通资金;依据《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行管理和监督;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但不是发行的银行。因此,金融管理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所以被认为是“实际上的中央银行”、“不发行货币的中央银行”。新加坡货币委员会,成立于1967年6月12日。它是决策机构,常设机构是新加坡货币局。其任务是办理货币发行,以及维护货币的完整,防止伪造,确保新加坡在任何时候都有资产作后盾。为了管好和用好这些资金,新加坡总理和内阁部长组成了董事会,对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成立于1955年7月,是政府推行中央储备金制度的产物。该制度规定,凡在新加坡有薪金收入者,都必须按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央公积金局,存款人退休或因残废无法劳动时,便可用这笔储蓄维持生活。交存比例由1955年开始时占月薪5%,到1986年提高到50%。中央公积金局将聚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和不动产投资;1968年之后又扩大到用于购买公共房屋,投资于私人住宅产业,交付保险费等。 新加坡的专业金融机构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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