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1987年2月3日,文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发布。 规定将文物定级标准分为一、二、三级,并规定了每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参见”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博物馆、文物单位、有关文物收藏部门,均可用本标准鉴选和定级。 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的,也可照此执行。本标准列举了玉器、陶器、瓷器、铜器、金银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甲骨、符牌印章、货币、牙雕、竹雕、漆器、珐琅、织绣、古籍善本、碑帖拓本、武器、宣传品、证物、文件和名人遗物等22种文物中的一级标准,二、三级文物可依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