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必需遵守的一项原则,即不论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都不得损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经济效益。
由于这一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因此难以用法律形式作出准确规定,可以在执法中加以掌握。一般地说,凡是无损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济效益的转让,依法予以批准;凡是有损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济效益的转让,则不予批准。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