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社会性支出
指我国农牧企业用于兴办社会性事业和按照国家政策支付不属于企业生产所应负担的各项开支。 例如,由农场负担的中小学经费、安置老残干部的工资,驻场专职政法人员经费和边防民兵值勤经费等。对于上项支出,由国家财政拨款,采用“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使用部门需事先编制预算,报经上级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在农牧企业会计核算中,上项支出及其拨款在“专用拨款——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拨款”帐户进行核算。 款项拨入时,登记该帐户的贷(或增)方;支用时,登记该帐户的借(或减)方。余额表示该项拨款的结余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