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的对称。 债的多数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前者为按份债权,后者为按份债务。按份之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2)债的标的是可分的;(3)债权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分担。 各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能就自己负担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部分没有履行责任。因此,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立的债合在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