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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抗诉的提起,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通过抗诉以促使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到纠正,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
抗诉的形式有依上诉程序进行的抗诉和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抗诉两种。
前者是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所提起的抗诉,有严格的法定期间限制,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期间内提出;后者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提起的抗诉,一般没有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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