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抗告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抗告 ❶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对未确定之裁定,向上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者,谓之抗告。所谓其他诉讼关系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受裁定拘束之人。未确定之裁定,是指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抗告而在抗告期之内的裁定。对已确定之裁定,如声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抗告。抗告是抗告人向上级法院提出告诉,不同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之异议,也不同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裁定的更正或者补充。管辖或者受理抗告之法院,谓之抗告法院。不服抗告法院之裁定,再向上级法院提出抗告者,谓之再抗告。哪些裁判可抗告,在设置抗告程序的不同民事诉讼法中,其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作原则规定,如德国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对未经言词辩论而驳回有关程序申请的裁判,可以抗告。有的作列举规定,如日本规定:关于对未经言词辩论的申请,法院以裁定或者命令驳回的;对于不得以裁定或者命令进行裁判的事项,法院以裁定或者命令决定的;当事人不服受命法官、受托法官的裁判,向受诉法院声明异议,受诉法院对其异议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具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可抗告。国民党政府民事诉讼法规定,抗告应具有合法要件与有效要件,前者指法律允许抗告,并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出的;后者指提出抗告的裁定,必须是对抗告人不利的,并且裁定是不当的。提出抗告期间,不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但有两个共同之点,一是期间较短,甚至有即时抗告之规定;一是均适用法定的不变期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设立抗告制度,亦无抗告程序,对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的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同于抗告之处在于,与不服判决一样统称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当事人能提出。 ❷ 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某些西方国家(如德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把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而提请上级法院重新裁定叫抗告,把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而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叫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上述两种情况统称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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