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百姓条例
1853年4月颁布的关于废除私财和私人工商业的文件。 《待百姓条例》的原件迄今未发现,但从清方史料可知其内容大略:“不要钱漕;但百姓之田,皆系天王之田,收取子粒,全归天王;每年(月)大口给米一石,小口减半,以作养生;所生男女,亦选择归天王;铺店照常买卖,但本利皆归天王,不许百姓使用。如此魂得升天,否则即是邪心,(即)为妖魔,魂不得升天,其罪极大。间有长发全集多人,讲说此等语,命静听,谓之讲道(理)。 ”可见《待百姓条例》体现的洪秀全人无私财、一切归上帝的经济观点,是空想和错误的,必然引起人民的强烈反对。 《贼情汇纂》载:“此示一出,被惑乡民方如梦觉。然此令已无人理,究不能行,遂下科派之令。 ”所谓“此令无人理”,是指违背人之情理,不符合客观经济发展规律,在现实中行不通。癸好三年(1853年)五月初一,杨秀清重新颁布《安抚四民》的诰谕,要求“士农工商,各力其业。自谕之后,尔等务宜安居桑梓,乐守常业”。诰谕的中心思想与《待百姓条例》相反,它是要保护私人工商业。诰谕颁布后,石达开在安庆,罗大纲在镇江,胡以晄在庐州等地都贯彻执行了杨秀清“士农工商,各力其业”的诰谕,采取保护工商业的措施,取得了商民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