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救济金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保障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最基本的生活费用的救济性补助。 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待业救济金是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下列办法发放: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在宣告破产和宣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以后,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 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 工龄不足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按照上项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企业辞退的职工,也按上项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