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
【释文】: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曾用合理性这一概念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 这是一个最简单又最灵活的概念。首先,合理性即为合乎理性的,合乎逻辑的;其次,从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事物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完全相反的结论,再次,社会学意义上的合理性不同于生活中对某一事物的褒贬,它是一个价值中立判断。 将合理性这一相对概念运用于分析社会行动和社会结构,韦伯得出了所谓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相区别的结论。形式上的合理性主要指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它与技术上的功能有效性相联,它可由统一的标准形式加以量化,从这一角度看,西方现代社会的发展是一种符合形式合理性的稳步增长,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科学技术、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都是具有高度合理性的,这也正是韦伯的观点。 实质合理性是指某种终极目的和价值的确立,是主观的。涉及价值评价的合理性,其标准则是涉及某种诸如政治的、伦理的、宗教的等实质内容的价值判断。 基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分析,韦伯在进行一般的社会行动的分类时,又得出了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区别。关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区分,是韦伯理解社会行动、社会结构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