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市易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市易法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 熙宁三年(1070年),王韶在陇西古渭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五年,王安石参照王韶所行制定市易法,先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试行,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务),由监官或提举官主持。汴京都市易司吸收各行铺(入行铺户)、牙人充行人和牙人。以内库钱百万缗及京东路八十七万缗作本。 凡市上滞销的货物,由都市易司平价收购,售主也可易取官物。商贾可用财物抵借官款,定期归还,半年付息十分之一,全年加倍。 官府所需货物由都市易司供应。后又推广于杭州、广州、扬州、成都等二十一城市。 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以后兴废无常。 南宋时废止。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