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业购销合同条例
1984年1月23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共十章四十四条。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密切工矿产品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条例对工矿产品的数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包装,产品的运输与交接,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产品的价格,产品货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