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得税
我国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利润所得额征收的税。 1958年以前属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成为独立的税种。 工商所得税以利润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无所得不征。 纳税义务人在1958年以前主要是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 1958年以后主要是经营工商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包括: ❶ 集体经营,如各种合作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 ❷ 集体企业的各级管理机构。 ❸ 个体经济。 如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个体艺匠、个体商贩等。 应税所得额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工商税以及损失后的纯利润总额。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度起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并采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集体企业计征所得税。对个体经济则仍按原规定计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