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仲裁
解决对外经济贸易中所发生的争议的方式之一。 即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将有关争议问题提交第三者裁决。18世纪时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章程中就订有仲裁条款,其后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设有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现今国际经济往来中,仲裁已成为解决贸易双方争议的较为普遍采用的形式。仲裁解决争议的优点主要是:争议双方可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手续简便,费用低廉;解决迅速并有利于维持双方关系和继续进行经济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年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6年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我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扩大了其受理案件的范围。1988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