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一国法院依照本国的执行制度,实施执行措施,要求义务人履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以承认其效力为前提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各国法律对此都有慎重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申请 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我国领域内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或由外国法院提出请求。 执行法院 我国有权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外国法院请求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它对申请或请求进行审查后,有权协助执行。 审查条件 ❶ 作出判决的法院其所在国和我国应当存在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 承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应当作出裁定,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裁定发出执行令。承认裁定是我国法院的执行根据。如果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此外,按照我国与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在下列情况下也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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