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予以追究的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作出法定的决定、裁定或判决,以终止诉讼活动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 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❷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❸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❹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❻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遇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审查中,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中,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过程中,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