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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出处】:见第一〇九回
【释文】:
谓前生所作所为造下的债务。
“孽”通“业”,即身、口、意三业所造之孽。佛家认为人生不过是轮回之环的一个环节,人生痛苦是前生罪孽的报应,故称结束一生为“还了孽债”。
参《楞严经》卷六:“是人此始宿债,一时酬毕。”唐郑还古《吉州道中》诗:“若有前生债,今朝不懊还。”参“风流冤孽”、“孽障”、“造孽”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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