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委任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委任立法 亦称“委托立法”和授权立法。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将其立法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委托其他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根据委托范围,委任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为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另一种表现为立法机关仅就其未行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根据委任的方式,委任立法可分为由立法机关出于一定需要自动委托其他机关以立法权的主动委任立法和有关机关出于一定需要请求立法机关授予一定范围立法权的被动委任立法。各国的委任立法多属于前一种情况,后一种情况如法国宪法规定的,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请求议会授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来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项采取必要措施。广义而言,行政机关制定规章、条例的活动实际上均属法律执行上的必要委托,即行政机关的规则制定权均出于执行的必要。在效力上,行使委任权力而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通常高于被委托机关以自身固有的规则制定权为基础而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但它不等于委托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委任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委任立法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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