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不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是,以暴力(殴打、捆绑等)、威胁(以杀害、损害名誉等能够实现的,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相要挟)的方法,迫使国家工作人员停止执行自己的职务,甚至强使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与其职务相关的违法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仍加以阻碍。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税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税收征收管理职务的行为,属于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