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寺正
大理寺,我国南北朝至清代的中央审判机关,始设于北齐,寺指官署。 明、清间,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它们之间的分工是:刑部受理天下刑案,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刑部重囚皆须送大理寺覆讯后才能定案,“平反刑狱(冤狱)”亦为大理寺的重要职责(参见“大理寺卿”条)。寺正,大理寺官名,《明史·职官二》:“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又载其职责为:“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复核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否)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 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 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 属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由此可见,寺正负刑狱复审之责,其职权颇为紧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