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总统选举法
1913年10月4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布,共七条,附则一条。 它规定:国民年满40岁、在国内居住10年有被选举权。大总统由参议员组成的选举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得票3/4者为当选。 无人达到法定票数时可进行三次选举。 大总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大总统必须宣誓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职权。大总统无法履行职权时可由副总统代理或继任,副总统亦缺时,暂由国务院代行其职权,国会重选大总统。 大总统职权在宪法制定前依照《临时约法》之有关规定。副总统与大总统同时选举。 此法1914年12月为袁世凯所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