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建设用地
外资经营企业使用的新征用土地或原有企业的场地。 外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种类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建设用地应由外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并由外资企业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订明用地数量、具体地点、使用期限、提供土地的时间和使用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外资企业建设用地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地和安置工作,向外资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外资企业不得自行与被征地单位或原场地使用单位直接洽谈用地条件和确定建设用地。外资企业对批准核拨的建设用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要变更土地的用途,应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外资企业使用土地期限,以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为限,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土地管理部门须立即向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果企业要求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或变更使用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延期手续或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