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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往中,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原则,一国对驻在本国的他国外交代表及享有外交代表资格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主要包括:(1)人身、寓所和财产不受侵犯;(2)司法管辖豁免;(3)免除捐税;(4)免纳关税、行李免检;(5)免除作证义务。按照中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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