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党组织
我们党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实行的一种纪律处罚方式。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党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指出:“对于党组织的处分,实际上完全可以用对于党员的处分来代替。”因此,八大通过的党章将处分党组织的规定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