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
对城镇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税。 在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为房产税和地产税,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该税以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为纳税人,实行从价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率为1.2%,地产税率为1.8%,合并房地价征收的,税率为1.8%,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8%。1973年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因而征税范围只限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 1984年利改税第二步时把城市房地产税划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调节企业收入,促进房屋、土地有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