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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种业务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设立,分别管理本辖区各方面的行政事务。
其设立、撤销、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厅、局、委员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局、科、委员会。
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分别称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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