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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之外,与本案中土地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土地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三个特点:(1)第三人既不是该诉讼的原告,也不是该诉讼的被告;(2)第三人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3)第三人参加到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又尚未结束的该诉讼中来。土地行政诉讼第三人同土地行政复议第三人一样,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民事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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