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之间就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如何行使使用权等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1)主体条款,即列明合同当事人的说明性条款。应写明出让方是土地主管机关(即土地局或国土局);受让方的全称,营业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国籍等。(2)定义条款,即对合同中关键性词语下定义的条款。应明确下列术语的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权抵押等。(3)标的条款,即合同调整对象条款。应明确三个问题: (4)价金条款,即受让人支付条款。应明确写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的数额、币种、支付方式和期限。(5)税负条款,即受让人依法纳税条款。应明确写明税种,主要是契税和房产税及税率、依法享有的税收优惠、纳税时间、纳税义务人(即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纳税使用的币种等。 (6)期限条款,即土地出让期限或使用期限,及延长的程序和方法。(7)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或使用条件。在确定土地使用权之前,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一般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所出让土地的建设规划条件和方案,即该块土地使用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工程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条件,并作为出让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确认,由双方遵守。 (8)主管机关责任条款,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义务条款。 内容主要包括:及时提供有关出让使用权地块情况的资料和文件;及时了解、答复并向有关方面转达受让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9)回收条款,即土地主管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款。应明确规定: 应明确写明, 应写明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及国际惯例,合同缔结、履行和解释必须依据我国法律,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则应当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国法律。(14)附加条件。 即双方当事人对有关问题的附带性说明。如转让、抵押等。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