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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和协商,确定了“平行开发制度”,作为过渡时期的临时性制度。所谓“平行开发”,是一方面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勘探开发机关——企业部代表人类直接进行开发,另一方面亦可由各缔约国及其国营或私营企业按照与管理局签订的合同进行开发。“平行开发”是妥协折衷的产物,具有临时的过渡性质,而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应当由行将建立的国际机构代表全人类,对一切有关该区域及其资源的活动予以安排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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