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旅馆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旅馆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 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签订的调整旅馆与旅行社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3年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缔结一项协议,将涉及旅馆与旅行社之关系的国际惯例统一加以规定。1970年10月22日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大会及1970年11月30日在突尼斯莫拉斯提尔举行的国际旅行馆协会理事会上,通过了《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旅馆与旅行合同的协议》,取代了1963年协议。 1979年又对1970年协议进行了修订。现行文本为1979年所修订的协议。 旨在将涉及旅馆与旅行社关系的国际商业惯例加以明文确认。共60条。 主要内容是:(1)缔约各方。缔约各方是:国际旅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总部设在巴黎第8区圣·奥诺雷·佛布尔大街89号;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总部设在巴黎第1区圣奥诺雷大街163号,秘书处设在布鲁塞尔马尔尼斯大街30号。 (2)缔约各方之义务。缔约各方承担下列义务:对各国国内有关协会开展工作,使其遵守协议之各项条款;努力促成各国和各地区协会在订立本国、本地区旅馆协议时,均以协议确定之原则为基础;叮嘱各自之成员及所属企业在同另一方成员及所属企业订立旅馆合同时给予对方以优惠。(3)运用范围。明确宣布参加协议或者习惯上默示遵照协议的旅馆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属于同一国家的明确宣布同意协议的联合会的旅馆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具有国际性质的旅馆合同属于协议之适用范围。 即旅馆业主的经营机构与旅行社的营业机构不在同一国家,他们之间的旅馆合同适用协议;属于同一国籍的旅馆与旅行社(按各自机构的所在地划分),未就该问题订立任何国内或地区性协议者,它们之间订立的旅馆合同亦属协议适用范围;旅馆与旅行社之间可以订立特别合同,但其合同中未规定的一切条款,协议之规定仍然有效。协议可作为解决旅馆与旅行社之间争议的指导。(4)旅馆合同。 任何旅馆合同都必须事先有旅行社向旅馆发出的预订要约;任何非书面预订要约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之(信件、电报、电传、计算机预订系统等等);任何预订要约均应具体说明需提供的服务内容,此种服务之等值可在同一预订单据上载明。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仅保证依据所载款项之数付款。 旅馆合同只有旅馆接受要约始最终成立,依第11条第1款之规定除外。该项接受应以书面为之(信件、电报、电传、计算机预订系统等等),与要约明确相关联,载明所订服务之价格,并应在旅馆接到要约后立即或最迟3天内发出。在旅行社要求以电报回复的情况下,则必须使用“回电费已支付”之形式。 旅馆就旅馆合同标的之服务对旅行社确定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对其直接顾客的收费标准。无论帐单是由旅行社支付,或者直接由旅行者支付,旅馆同意实行特别价格时,则不得要求支付高于其同意之价格的款项。旅馆有义务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在变动价格的情况下,须预先规定30天的适应期,然后实行新的价格,此种价格变动对已确认的预订无效。旅行社须支付价款的服务范围,为其向旅馆发出的预订单据所载明的服务。 旅馆同意在任何延长逗留的时间,或者由顾客为以后住店而就地进行的预订,亦应支付佣金。旅馆从其发票总计款额中扣除应付给旅行社的佣金,由顾客直接付款的情况下,旅馆在旅行者离开后30天内向旅行社支付所欠的佣金。 (5)一般的相互义务: 协议有效期为2年,除宣告废止外,可默示延长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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