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 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广告客户、广告商或广告代理人、广告媒体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1963年由国际商会通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广告从业准则,其内容是:(1)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广告道德准则: ❺ 凡广告中所刊有关商业、机构或个人之介绍,或刊载产品品质或服务周到等,不应有虚假或不实之记载。凡捏造、过时、不实,或无法印证之词句均不应刊登。 ❻ 未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许可,不得使用个人、商业或机构所作之证词。亦不得采用其像片,对已逝人物之证件或言辞及其照片等,倘非依法征得其关系人同意,不得使用。(2)广告活动的公平原则。广告业应普遍遵守商业上之公正与公平竞争之原则。 (3)广告商及广告媒体商守则: ❹ 广告客户对于刊登广告的出版物,或其他媒体有权了解其发行量,及要求提供确实发行数字的证明。 ❺ 各类广告的广告费率的折扣,应有明了详实而公开之刊载,并应确实遵守。第二部分为国际电视广告准则,内容包括:(1)基本原则。 依据国际商会广告从业准则的规定,所有电视广告制作的内容除真实外,应具有高尚风格,并须符合广告发行当地国家的法律及同业的不成文法。(2)特殊广告方式准则。对于儿童节目广告,其原则规定是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之广告。亦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诚心,而作不正当之广告。准则规定: ❸ 广告不应使儿童相信,如果他们不购买广告中之产品,则将不利于其健康和身心发展,或前途将受到危害。 准则反对不公平之比较及引证,反对滥用保证。准则规定据实作证之原则: 引用证词者与作证者本人,应负同等责任。 对刊登已逝人物之证件或言论,或其像片,更应特别谨慎。(3)关于酒精饮料广告的规定。在发行广告国家当地法律之范围内,不应鼓励滥用酒精饮料,亦不应以少年人为广告对象。 (4)关于香烟及烟蒂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不应鼓励或提倡滥吸香烟及烟蒂,亦不应以少年人为广告之对象。(5)关于设备性产品之租用或分期付款购买广告的规定。 广告对于产品之总值,与其销售之条件及详细办法,应明确说明,以不致引起误信为原则。(6)有关职业培训广告的规定。 凡为职业考试举办之某行业或某种科目之训练班,其广告不得含有代为安排工作的承诺,或夸言参加此种课程者,即可获就业之保障,不可以授予未为当地主管当局所认可之学位或资格。(7)关于邮购广告的规定。推行邮购业务之广告客户,须对广告业者提供证明,以证实广告中或推销之产品,确有足量之存货后,才可刊登邮购销售广告。仅有临时地址或信箱号码之商号,不得刊登邮购广告。 (8)与私生活有关的产品广告。凡与个人私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产品,其广告之制作应特别审慎,宜省略不宜在社会大众之前公开讨论之文辞。 广告应特别强调其高尚风格。 (9)药物及治疗的广告。 此类广告应注意: 无论是采取直指或含义的方式,广告不应对于药品之成份,性质或治疗有不实之说明,亦不得对药物及治疗之适应症作不当之宣传。 ❹ 不宜滥为引用执业医生及医院临床实验之效果。广告不可涉及医生或医院之试验。 ❽ 对身体衰弱未老先衰及性衰弱等医药广告的规定。医药广告,不可暗示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可以增强性机能,治疗性衰弱,或纵欲所引起之恶疾,或与其有关之病痛。 ❾ 妇科医药广告,在治疗妇女经期不调,或反常之医药广告中,不可暗示该项药物可治疗或可用作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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