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警组织全体大会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可以派一个代表或几个代表参加,但是每个成员国只能由该国政府主管当局委派一个代表团参加大会。在投票表决中每个成员国都只有一票。鉴于国际刑警组织的技术性质,组织章程要求成员国考虑在其代表团中包括:警察部门的高级官员;其正式职责和本组织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会议所涉及的各项议题的专家。全体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❶ 履行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❷ 为达到章程规定的组织宗旨,确定适当的原则和制定总的措施; ❸ 审议和批准秘书长制定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❹ 决定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❺ 选举履行各项职责的人员; ❻ 制定和调整财政政策; ❼ 审查和批准拟与有关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达成的各项协议; ❽ 接纳新的成员国。 国际刑警组织的全体大会经常在各国轮流择地举行,每年一次。在每次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时,选择下次大会的会议地点。具体日期由邀请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主席与秘书长协商确定。 1995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64届全体大会,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执法界国际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