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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于1976年10月《财务报表应提供的信息、资料》。
主要规定:(1)为使财务报表清晰和易于理解所必需的重要资料,均应由财务报表提供。(2)财务报表应列:企业名称、所属国家、报表日期或起讫日期、业务性质、编制形式的所用货币单位名称。(3)必要时应增加补充资料,说明有关项目的金额及分类方法。重要项目应单列,不能与其他项目混淆或抵消。
(4)财务报表中应同时反映前期相应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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