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所得税
指对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1983年以前,国营企业的纯收入除依法交纳工商税外,主要是上缴利润。1983年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时,国家决定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根据财政部1983年《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国营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缴纳15%的所得税;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和劳改企业等,暂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定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