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营企业所得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营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所得税的一种。 是国家参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我国财政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原来采用利润上交的形式,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以后,改为征收所得税。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为征税对象。 除财政部专案规定暂不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外,其他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都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企业规模,分别规定适用税率。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和专案规定的部分企业,采用55%的比例税率。对小型国营企业(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京津沪不超过400万元,其他省不超过300万元,年实现利润额京津沪不超过40万元,其他省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京津沪、各省省会重庆市不超过60人,其他城市不超过30人,年实现利润额京津沪不超过20万元,各省省会重庆市不超过15万元,其他城市不超过8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和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专案规定的企业,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税率55%,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 按照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 大中型国营企业征55%的所得税后如留利过多的,再征一次调节税,小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留利较多的,再交纳一定的承包费。 这实际上是国营企业仍存在著利润上交的分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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